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政策 2023-09-08 14:02:47 来源: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

扫描二维码分享   文件: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

一、起草背景

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,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,提振市场信心,促进房地产消费,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在落实“长40条”房地产支持政策基础上,研究制定了相关促消费措施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通知》从购房支持、信贷调整、促进交易等方面, 拟定了11条措施。

(一)给予购房支持

为减轻居民购房压力,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,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,在本市主城区及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、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,给予贷款贴息和消费券、购房奖励、购房补贴等3项政策支持。一是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的,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%财政贴息(最高贴息1万元/年),贴息期为3年;对全款购房的,一次性发放1.5万元购房消费券。二是对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房的,给予200元/平方米的购房奖励,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,购房奖励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。三是对2019年以来取得全日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(含高职院校)的毕业生,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,首次购买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商品住宅、签订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,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,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,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,可同时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,购房补贴和此前文件规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可兼得,但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。

(二) 调整信贷政策

进一步扩大住房大公积金贷款人群范围,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。年满18周岁,且男性未满60周岁、女性未满55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,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,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。同时,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,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(含5年)年利率按2.6%执行,5年以上按3.1%执行。

(三)促进房屋交易

持续开展购房月活动,加大购房月宣传力度,精准对接不同行业职工群体购房需求,采取线上线下互动和走进企业、走进楼盘等多种方式,活跃市场交易。鼓励企业购买商业、办公用房,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购买本市主城区及开发区商业、办公用房的,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网签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,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,补贴标准为500元/平方米,最高补贴额度500万元,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。试行地下停车位、车库办理预售,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(人防工程除外),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。

(四)全面开展全市城中村摸排工作,启动城中村改造试点

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。加快城市三环内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,加大征拆力度,积极推进三环内土地出让,改善住房供应区位结构。建立安置房房源超市,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、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年31日止,被征收居民在被征收地块挂牌出让前6个月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的,给予10%购房奖励,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成本。

(五)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

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教育、医疗、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。尽快兑现已承诺配套建设的学校、医院,促进房地产销售。加快推进已出让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工作,解决征收遗留问题,保障项目正常建设。

此外,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,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,严禁经纪机构操纵经纪服务收费。重点打击以“返佣”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,打击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抹黑、唱衰房地产市场的不当言论行为。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,通过开展全员培训、挂牌执业等方式规范中介市场,将未备案经纪机构纳入管理范围,加强行业自律。

三、其他事项

《通知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适用范围为长春市各城区、开发区。双阳区、九台区和各县(市)可参照《通知》制定本地房地产促消费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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